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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这样销售药品赚差价,很“刑”!

   日期:2024-12-06     作者:1xiky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ww.kub2b.com/mobile/news/2603.html
核心提示:法官拍案 | 这样销售药品赚差价,很“刑”!销售  低价购入药品,再高价售出,美美赚差价?小心有牢狱之灾!一起来看看这个案
法官拍案 | 这样销售药品赚差价,很“刑”! 销售

  低价购入药品,再高价售出,美美赚差价?小心有牢狱之灾!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姚某某在社交媒体群认识了一个自称售卖“雌激素针”的人。“雌激素针”实为由境外制药公司生产的注射类药品。

  两人添加联系方式后,姚某某开始向其购买相关药品。2022年10月,姚某某在网上发现有人也想购买此类药品。他“灵机一动”,决定进行“倒卖”,即从他人处低价购入再高价卖出,以此牟利。

  2023年3月,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获相关药品293盒。据统计,姚某某销售相关药品金额总计20160元,非法获利共计6500元。

  经查,姚某某在深圳市范围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相关药品用途为注射类药用并纳入药品管理,上述注射剂药品外包装没有标识药品批准文号,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姚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被告人姚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注射剂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32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500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药品风险警示和召回公告,并公开赔礼道歉;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没收293盒相关药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拍案 | 这样销售药品赚差价,很“刑”!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规定情形分别为:一是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是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是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形。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在此,法官提醒:药品销售者应当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切实守护好群众健康。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购买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所购买的药品有问题,立即停止服用,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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