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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追赶致人受伤,“犬主全责”是一记警钟

   日期:2025-03-02     作者:9o2p6    caijiyuan  
核心提示:□维扬书生家住南通海安的杨某在骑车外出时,被张某养的宠物犬追赶,以致摔下车受伤。杨某将犬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海安法

□维扬书生

家住南通海安的杨某在骑车外出时,被张某养的宠物犬追赶,以致摔下车受伤。杨某将犬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海安法院判定张某负全责。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2月18日《现代快报》)

近年来,随着家养宠物的增多,与宠物有关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法院判定张某乙对张某甲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1264.63元。2023年3月,邹奶奶带着6岁的小邹散步时,阿黄的德牧犬未拴狗绳扑向小邹,小邹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法院判决阿黄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6817.8元‌。

上述判例都表明,宠物犬追赶致人受伤,犬主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必须明确的是,饲养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追逐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损害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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