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论坛》2018年第12期(总第319期)
杨毅,管理学博士,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文化科技政策研究;
向辉,重庆文化产业(西南大学)研究院科研人员,研究方向:科技与文化产业发展;
张琳,管理学博士,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重庆文化产业(西南大学)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文化创意经济研究。
摘要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具备机器智能和创意能力的新技术范式,具备与重内容、高创意的文化产业融合的巨大潜力,对文化产业生产转型、产品升级、消费提质等方面具有重要赋能意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文化产业也呈现出与其融合发展的需求并进入实践。通过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关联技术,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融合形成了文化生产融合、文化传播融合、文化消费融合三大主导实践模式;另一方面,智能技术在文化产品创意、文化灵韵和价值判断上也存在潜在风险,必须对二者的融合创新进行路径优化设计。
关键词:人工智能;文化产业;融合模式;智能风险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18)12-0066-0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8YJA76007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重大项目(SWU1809023)“文化场景视域下川渝特色小镇培育路径与更新策略研究”;西南大学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融合模式和风险治理研究”(20170402005);重庆市“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项目。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作为一种利用机器来实现智能活动的技术,基于其高效运行和自我进化的巨大优势而被应用于金融、交通、教育等诸多领域,得到了众多国家和企业的重视,如美国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国家人工智能发展与研究战略计划》[1],谷歌也通过收购DeepMind来优化Alphabet的神经网络并将其运用到各类人工智能项目中。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和社会公众精神娱乐需求联系最为紧密的行业,近年来也在不断进行技术和内容的创新并推动跨域融合,其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已初显成就,如“小亿”文娱机器人、北京龙泉寺“贤二小法师”、智能写稿机器人等的应用都是智能技术为文化产业赋能的体现。目前,文化创意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仍处于初步阶段,融合模式单一、融合领域狭窄、融合深度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因而亟需探索二者融合的模式与具体路径,并针对现阶段融合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优化革新路径,这对升级文化产业、优化消费结构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均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造就了人工智能和其他关联产业的融合,并不断催生新业态的出现和发展。随着文化需求、文化供给和数字技术等的变化发展,文化产业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并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文化产业提供了契机。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居民文化消费需求也逐渐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等诸多特点,[14]人工智能用户数据的多样化和规模化获取、模式自动识别、内容自动生成[15]等优长,为分析文化需求提供了重要的工具与方法。另一方面,随着文化生产交互性需求的提升,文化生产、文化传播与文化消费三个领域渐趋融合,[16]人工智能的信息互联、智能感知、数据挖掘、个性定制、广泛传播、创意生成与分享等[17]特性,将极大地在文化生产传播过程中得到应用和体现,最大化地协助、促进个性化生产和内容创新。再者,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移动支付等新商业基础设施的更加完善,文化产业数字化程度加深、数据闭环形成,[18]从而可以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
因应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需求,智能技术也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和发展动力。一方面,智能技术推动着文化产业生产和传播等各个环节的优化与改善,如结合了卡通艺术、人工智能技术和电影艺术的自动生成全生命周期计算机辅助动画技术,可以极大地提升2D和3D动画的制作效率;[19]利用机器学习方法,基于K-means聚类算法分离相似用户并为每个集群创建一个神经网络,进而实现自动化地向用户推荐电影。[20]另一方面,智能技术为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21]通过对智能技术的产业整体应用,推进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创新。譬如:人工智能中的智能感知、机器学习、智能推理和智能行动等技术,可以促进旅游信息的收集、搜索及推送,促进旅游解说系统和旅游线路规划的智能化;[22]人工智能强大的数据挖掘能力、高效的文字处理能力和精准的数据识别能力,使得其可以与出版业的图书内容制作、图书编辑加工、图书出版发行等全流程融合,[23]从而重塑出版业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人工智能对于优秀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传统文化业态的数字化升级也具有重要意义。[24]但是在现阶段,智能技术还只是数据与算法结合的产物,其与文化创意产业结合的最大挑战便是创新和创意,[25]现阶段的智能技术更多的是让创意工作能够集思广益而非替代创意生产。[26]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文化产业必将步入机器创意阶段,[27]此时的人工智能与智能化工具将可能代替人类从事文学、美术、雕塑、音乐等文化创意工作。[28]
如上所述,智能技术对文化产业具有巨大的融合潜力与推动作用,但由于智能技术目前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场景较为有限,学界对此的研究也较少且多立足于具体行业的应用分析,缺乏对普遍应用模式的缕析与总结。本研究力图从目前智能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的实践中,探索出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融合的具体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革新路径和优化机制,为文化产业智能业态创新、发展动力升级提供理论支撑。
智能应用技术是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的重要基础,对智能文化产品、文化商业模式、文化消费体验等均具有重大影响。现阶段,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等智能应用技术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较多且影响广泛。
1、机器学习。Bain(1986)认为机器学习是计算机基于过去的经验和数据而提升其推理能力的算法机制,[29]张晓荣(2009)认为机器学习是研究计算机怎样获取新的知识或技能,重新组织已有的知识结构使之不断改善自身的性能。[30]实质上,机器学习的本质便是利用数据来自动识别模式,实现对算法的训练进而实现算法功能的自我优化。一方面,机器学习可以实现对其他与文化产业融合的智能技术的强化,以计算机视觉的图像处理为例,阿里的“鲁班”系统在2016年“双十一”期间仅制作了1.7亿张商品海报,但经过一年的学习强化,其制作能力突飞猛进,在2017年“双十一”期间制作了4亿多张海报。在另一方面,模式的识别可以极大地提升预测准确度,如音乐、文章的推送因为机器学习算法的介入而更加精准高效。
2、自然语言处理。自然语言处理是指利用语言模型来识别文字的含义,进而使计算机具备同人类类似的文本处理能力。与过去的语形处理阶段关键词对比的文本处理模式不同,自然语言处理通过语义分析来提供更加接近人类语义的文本处理模式。[31]语义分析使自然语言处理能够理解相关文化产品的真正内涵,同时识别出文本风格,有利于创造出兼具形式与内容的文化精品。清华大学“自然语言处理与社会人文计算实验室”制作的写诗机器人“九歌”,在央视节目《机智过人》上所创作的诗,与人类诗人所作之诗不分伯仲,其技术方法便是将深度学习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相结合,从而使“九歌”能够更好地掌握诗歌创作的语法、句法、格律、意象等美学技巧与美学韵味。
3、智能语音处理。要实现人机对话需要三项技术: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和语音合成。[32]语音识别通过概率方法将声源信号转化为文本信息,结合自然语言处理让计算机听懂我们的话;[33]语音合成则将计算机自主生成的或外界输入的文本信息转化为语音输出,[34]让计算机可以说话。实际上,智能语音处理不仅在于对语音内容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其对模仿对象的发音特点、语速声调等特征的学习掌握,从而为创造出富含文化艺术内涵的文化产品奠定基础。大型纪录片《创新中国》全程采用人工智能技术模拟著名配音大师李易的声音进行配音,将李易声音的雄浑厚重、非凡气度展现得淋漓尽致,使得即使对其声音十分熟悉的人也难辨真假。
4、计算机视觉。计算机视觉技术是指计算机通过图像来识别和理解周围环境的事物、场景和活动,包含图像与语言映射的建立、3D模型的构建以及定位与控制等技术。一方面,基于强大图像内容与场景的理解能力,计算机视觉不仅可以实现对图像的像素级识别,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甚至创造图像,google的研究项目曾利用智能技术将8×8的马赛克图片成功还原为图片原貌,创业公司慧川智能开发的在线视频制作平台可以根据输入文字自动生成视频和配音,诸如海报图片和小视频制作、水印修改、图片美化等工作。另一方面,计算机视觉的3D目标感知、定位与控制能力将极大地提升图像视频作品的制作效率与水平,如迪斯尼与加州理工大学研发的自动摄像系统学习人类摄影师的拍摄手法,并学会了预测运动员的动作,其所拍摄的赛事流畅度远高于目前市面拍摄系统。
人工智能技术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并非是单一的技术与产业的融合,在实践中往往是多重技术同时作用的结果,如机器学习作为一种增强智能能力的技术,在广泛的智能应用中都有体现,又如“贤二小法师”这样的智能机器人实质上是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语音合成、计算机视觉等所有技术结合运用的综合应用场景。随着文化产业行业数据的迅速积累、机器运算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深度强化学习、循环神经网络、无监督学习、对抗生成网络等智能算法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为文化产业的赋能也必将不断深化。
(二)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生产、传播、消费三种方式的融合实践
李炎、胡洪斌(2015)认为现代科技与文化的融合创新是从内容生产、内容载体、内容传播与内容消费等角度进行的,[35]原源、吴朝阳(2016)认为内容产业链主要包含内容制作、内容传播与内容消费三个环节。[36]本文参考相关学者研究视角并结合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的特性,从内容生产、传播渠道、文化消费三大维度对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的融合实践进行深入探究。
1、文化生产融合。内容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与本质所在,文化内容生产指包括演艺、图书、影视、工艺美术品等在内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创作的过程。人工智能与文化内容生产的融合是指将智能技术运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创作,最终形成区别于既往的新型文化产品与服务。人工智能技术作用于文化生产主要体现在提高文化生产效率与质量、丰富文化产品内涵、创新文化产品形式等方面。
人工智能技术是基于海量数据学习而进化的,能够迅速实现大数据的自动搜集、分析与处理,极大提升文化内容生产效率和质量。首先,人工智能可以借助大数据搜集与分析技术生成结构化数据,进而基于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等应用技术进行文化产品的创作。如,智媒云图的写稿机器人“小南”可以在一秒钟内完成从资料数据搜集到文章结构规划、遣词造句选择等的一系列工作。其次,人工智能可以基于特定模型算法并按照一定标准,对已经完成的文化产品与服务进行质量检测与评估,确保文化内容质量。如,今日头条的“灵犬”小程序是一款反低俗智能程序,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实现语义的识别分析,再通过算法对内容进行权重和分值计算,得出最终评价结果,并且随着“灵犬”的文字处理数量不断增多,机器学习算法还会使其评价结果更加准确,确保文化产品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导向的健康正向。
人工智能技术对文化内容生产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提升其生产效率和质量,更重要的在于智能技术超出了人类信息处理的极限,可以极大地改变文化产业内容表达,带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一方面,人工智能利用智能感知、智能分析与智能制造等功能参与独具人文气息的文化产品创造,为文化产品增添人类无法实现的智能元素,为传统文化产品赋能。2018年,平昌冬奥会上的“北京八分钟”完美地将智能技术用于传统表演之中,机器人以优美的艺术曲线实现了与演员表演、演出音乐、灯光投影等其它表演形式、元素的完美契合,达到了传统表演形式所无法企及的效果。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学习能力和独特的创造能力可以使文化产业产生替代性,甚至是颠覆式地创新并创造出全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2016年,在张国荣诞辰60周年纪念活动上,百度运用其“情感语音合成技术”合成了张国荣的声音并与观众亲切互动。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逝去故人和虚拟人物在文娱综艺、戏剧影视等领域活跃,催生新型文化产品组合和产业业态。
2、文化传播融合。文化传播渠道是连接文化内容生产和文化产品消费的中间环节,包括出版发行、广播电视传输、电影院线等传统渠道和视频网站、智能应用、移动终端等新兴渠道,是促进文化产品流通、带动文化消费的重要介质。人工智能与文化传播渠道的融合可以极大地提高渠道传播效率、丰富传播形式,使文化产品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人工智能对于提升文化传播渠道的传播精准度意义重大。首先,基于用户阅读记录、观影类型、网页浏览等历史数据,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对多维大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实现用户行为与兴趣标签的匹配,进而为对象提供一对一的精准化营销服务和产品推送,带动利基市场和圈层经济的开发。其次,基于用户实时信息和情绪反馈等,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等智能感知技术可以实现文化产品与用户实时场景匹配和用户感受识别,提升即时性文化消费体验。例如用户可以对周围环境进行拍照和摄影,进而将照片与视频上传给智能终端,经过人工智能的识别,为其提供或即时生成与这个场景相适应的音乐等文化产品,让用户可以融情于景,丰富文化产品内容的同时也提升了消费体验。
人工智能与文化传播渠道的融合还体现在智能传播渠道的开拓。传统的文化传播渠道大多是将众多的文化产品与内容呈现到用户面前,用户是被动接受,且用户很难与渠道进行交互与反馈,这可能导致文化产品的诸多文化价值未能得到有效消费,也可能使消费者的文化需求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智能传播渠道更加智能化、人性化和趣味化,通过和谐的人机交互传达文化产品的精神价值,增强趣味性的表达方法,使原本较为晦涩难懂的文化内涵有效表达出来,从而提升文化消费质量和满足受众文化需求。如,北京龙泉寺的“贤二小法师”结合了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语音合成等技术,通过十分简单易懂甚至诙谐幽默的方式,将深奥的佛理讲述给听众。诸如微软小冰、Siri等成熟的智能聊天机器人其实只需要经过机器学习的进化,将人文关怀和文化气息结合进技术服务中,也可以成为很好的智能文化传播渠道。
3、文化消费融合。文化消费是文化产业链条的最终环节和文化产品价值的最终体现,文化消费的质量最终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质量与水平。人工智能通过对文化消费者的赋能,提升文化消费质量、刺激文化消费需求,推动文化权益的更好保障与实现。
首先,人工智能对文化消费的赋能体现在智能技术能极大地提升传统的文化消费体验,推动文化消费转型升级。人工智能最大的特点之一便是极高的生产效率和较低的生产成本,打破了规模经济的限制,可以充分利用长尾效应。消费者通过智能终端可以接触到海量的大数据资源与文化产品信息,每个用户都可以通过智能终端来筛选并以极低的成本购买最适合其需求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即使市场尚不存在能满足消费需求的文化产品,通过智能技术进行个性化定制生产的难度也将极大降低。除此之外,文化为消费者的赋能还体现在消费者可通过智能技术介入文化产品的再生产,创造出极具个性的新文化产品。文化产业具有消费与生产相统一的特性,消费者在消费文化产品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审美体验创造着新的文化内容,文化消费与生产具有同时性。过去消费者所创造的文化内容多是精神、审美层面的内容,而非具体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但有了人工智能的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和语音处理等技术,即使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艺术知识技能,也有可能将自己的文化消费体验再制造成新的文化产品。
其次,人工智能对文化消费的积极效应还体现在刺激新的文化需求的出现,带动新的文化消费形式的兴起。每一次新科技的出现往往都会带动新形式的文化需求与文化消费,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文化消费,3D技术的成熟带动了人们对3D电影消费的巨大热情。人工智能也将通过新的文化产品与生产模式带动新消费需求的开发。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处理、计算机视觉等智能技术的结合可以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文化产品,如智能文娱机器人、虚拟偶像等。智能技术的个性化特征甚至可以极大地激发每个个体的文化需求,文化消费不再受传统文化供给的约束,个体化文化需求与消费得到更大限度的激发与满足。
(一)产品创意不足
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文化产品创作的基本逻辑,是先由设计者设计好程序,再由程序对既有的相关文化产品进行大量、迅速的学习,进而掌握该类文化产品的创作规律、风格等技能,从而利用这些技能对已有的创作要素进行组合和创作出文化产品。因此,人工智能所创造的文化产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从过去的文化产品中找到影子,人工智能的创造是从有到有的创造,而非从无到有的独创、原创。其次,人工智能技术是基于机械逻辑来进行文化要素的组合与产品的创造,这与人脑基于文化意义内涵的创作过程有着本质区别,因而其在涉及产品精神文化价值的创造与表达上,缺乏创造力。机器智能和创意智慧的结合仍然任重道远。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中更多是充当辅助者的角色参与到人类的创造活动中,但随着数据训练的增加和算法的不断优化,人工智能创造能力也会不断增强,从而有望在将来逐渐涉及高创意文化产业的领域。
(二)文化灵韵丧失
马克思·韦伯指出理性化的发展会使得文化艺术去神圣化、去普遍化进而“祛魅”,[37]本雅明则认为机械复制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大众”的兴起导致了文化艺术“灵韵”的式微。[38]人工智能是工具理性高度发展的成果,同时也象征着数字技术时代的新机械复制——智能数据复制时代的开启,从而进一步对艺术创造进行“祛魅”和消磨“灵韵”。首先,人工智能的强大制造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传统机械复制的效率,文化产品将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加快大众化与商品化,审美性与艺术性进一步丧失,时下众多基于智能算法推荐的新兴视频、资讯平台的产品几乎完全是大众化、商品化的产物,很难说其具有审美与艺术的光环。其次,人工智能的文化艺术创作是基于“现时逻辑”“条件逻辑”“道义逻辑”“行动逻辑”等基本逻辑指令的,[39]其在本质上是对数据的搜集与分析,创作并不具备情感和意向性,而文化艺术的审美价值主要来源于情感与创作意向。机器不具备人的情感内涵和审美思考,无法为文化产品注入精神内涵,产品的“灵韵”进一步式微。
(三)价值判断销蚀
人工智能是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技术,其本身是价值中性的,并不具备价值判断和导向作用。但文化产品作为满足人们精神需求和反映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文化载体,具备较强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教化功能。因而,智能技术的中性与文化产品的价值导向很可能产生冲突。一方面,基于供需对接的智能分析只考虑文化产品的市场经济价值而忽略产品的道德伦理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智能技术使用主体的价值判断也会对文化产品的价值导向产生重要影响,若不法分子利用智能技术制作具有负面价值导向的文化产品,如虚假报道、不良文学作品、恶意视频等,将给社会伦理建设和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此外,目前的算法透明度不高,人工智能对数据的处理和自动创造过程大多数还处于“黑箱”状态,完全的有效控制仍然是其技术发展的目标,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化产品生产中缺乏有效控制,也可能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融合有法可依。实现对人工智能的法律界定,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构建起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环节的完整权责划分体系;缕析智能文化产品的作品性质、权利具体内容及其归属、权利与责任主体等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核心要素,实现对人工智能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整的数据隐私保障法律制度,实现文化产业智能数据的来源、状态、使用方式、作用目的等全流程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并辅之以智能系统登记制度、危险责任制度、强制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等,构建起完善的保障体系。
2、完善智能监管体系,使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有序融合。建立起包含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完整监管体制,明确各部门在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中的监管职能,协同行业协会、媒体公众对技术开发审批、道德风险评估、文化产品质量等进行有效监管;在现有《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基础上构建起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各行业领域融合的数据、平台、技术、产品服务和应用、伦理道德评价体系,实现监管的标准化管理;基于人工智能不断进化的品质,建立起智能系统动态运行评估机制,实现对风险的实时监管和及时抑制。
(二)政策激励与产业生态互动发展
1、提升政策激励效应。加强政策刺激机制的构建以激发融合与创新活力,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文化与人工智能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补充资本金、绩效奖励、保险费补助等财税金融手段刺激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涌入;形成新型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集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智能文化产业综合体以及新型文化产业园区的构建,为创意产生、融合生产和应用落地等提供支持。
2、构建完善产业生态。加快建立起开放的智能文化产业行业生态,实现多方参与。一方面,建设并开放多种类型的文化产业训练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库和云服务平台等,支持文化产业开源开放平台建设,建立人工智能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整合不同数据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训练,结合深度学习、迁移学习等智能算法提升模型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AI应用方案的加快落地。另一方面,形成包含各类型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内的产学研体系,建立起从研发、生产到推广的产业体系。
(三)技术创新与应用落地协同并进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更多停留在技术创新和产业概念层面,落实到具体应用场景和文化产品服务的企业实践偏少,智能技术没能很好地发挥其在为文化生产赋能和文化消费提质上的作用。为此,企业应该加紧智能化布局,推动智能技术在产品、业务与市场等诸多环节的应用。
1、技术层面的推进。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应该以程序化方法构建良好数据架构,建立起包含数据采集、聚合、使用与后续更新的完整数据积累流程,从算法技术选择、数据积累、人才培养、组织构建等多方面展开,建立起从数据、算法到人才的完整研发体系,培养基础创新能力。
2、业态层面的推进。当前,亟需通过商业模式的变革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概念的落地,实现技术、概念与产品和应用的完美结合;同时,推动业态的多元化、多样化。
3、市场层面的推进。企业不仅需要利用人工智能实现用户需求的精准识别,更重要的是通过识别需求来实现对全产业链的精准反馈和用户需求赋能,进而带动内容生产、传播营销、消费终端、生产性服务等各环节的创意升级,实现供需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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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重庆 400715)
(责任编辑:林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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