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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江北新区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案例来啦

   日期:2025-01-03     移动:http://ww.kub2b.com/mobile/quote/12057.html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提供未经授权的“AI 换脸”背景

视频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原告系知名汉服模特、摄影师,其作品在圈内圈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人气度。案涉权利短视频系原告与另一知名汉服模特合作完成。被告运营一款名为“AI 视频换脸”手机微信端小程序,在该小程序中,被告将众多网红或明星的肖像视频上传为模板供用户换脸使用。用户付费成为会员后,能够自行创设换脸图片,形成除脸部特征不同之外其他内容仍为网红或明星的肖像视频。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将原告原创摄影作品上传提供给他人进行换脸使用并获益,侵害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短视频内容体现了原告个性化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被告对用于“AI换脸”的视频模板进行了分类和标号,被告作为专业的技术公司,应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尽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从“AI视频换脸”小程序的运行模式看,采用了用户付费开通会员的模式,被告在运行过程中亦参与收益。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使用原告的权利视频,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运营的微信小程序通过“AI 换脸”使用著作权人的权利视频,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AI换脸运营方的互联网企业,在采用新技术创新盈利模式的同时,仍应遵守行业治理的底线,划定AI换脸技术使用的合理边界,构建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



使用他人视听作品

制作游戏侵害著作权案

原告辛某某公司系影视剧《爱情公寓5》、动画短片《猪猪公寓》及一系列猪猪公寓动画短片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下载之家”内提供案涉游戏“猪猪公寓电脑版”的下载服务,并在该网站发表《猪猪公寓游戏评测详解》一文,对猪猪公寓游戏的内容进行预测、推荐和介绍,并配以数张该游戏截图。经比对,被告网站提供的游戏中出现的角色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九个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评测文章中出现的角色形象和游戏场景,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中的相应内容亦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游戏名称、界面、场景、内容与原告的视听作品《猪猪公寓》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网站提供的游戏可以由下载该游戏的玩家自行控制、操作,构成对原告视听作品、美术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外,电视剧名称《爱情公寓5》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在涉案游戏下载页面和宣传页面对电视剧《爱情公寓5》名称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案涉游戏是由原告开发或与原告存在着特定关系,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辛某某公司共计40000元。

原告作品《爱情公寓5》当中出现剧中主角共同玩一款名为《猪猪公寓》游戏的剧情,该部分剧情系将剧中人物玩游戏的现实场景和游戏内的画面内容进行连续剪辑而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案涉游戏的下载,其游戏名称、界面、场景、内容与原告作品《猪猪公寓》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对原告权利作品改编权的侵害。随着网络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更加多元,对剧本改编、二次创作、同人创作、影视剪辑等领域的创作需求越来越大,厘清改编权的权利边界和控制范围,将更有利于保护作品的商业价值,并营造积极、创新的创作环境。



盗版服装面料和款式

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中高端服装、鞋帽、纺织原料(除棉花)及饰品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企业,其是美术作品《紫空绮梦系列》紫色款、蓝色款,《花潮涌动系列》《花神芙罗拉》著作权人。被诉侵权服装的面料花型和款式与某公司的权利作品和服装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南京某某公司系被诉侵权服装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某加工中心系销售商。被告辩称成衣的功能和美感并没有完全区分,不符合著作权独创性的要求,且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面料在整体布局、细节安排上均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南京某某公司生产、销售,某加工中心销售的服装面料侵犯了某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的服装款式具有一定影响力,南京某某公司擅自使用,仿冒行为对消费者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某加工中心作为销售者,亦构成不正竞争。法院最终判决南京某某公司就著作权侵权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支出),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支出)。

服装面料、款式等设计元素有一定时效性和流行性,保护原创设计,有利于释放市场创新潜力。面料的颜色选择、花纹设计、图案布局等安排,体现出智力成果和一定独创性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市场经营者过度借鉴将构成著作权侵权。服装款式、外观、风格及其所形成的整体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亦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仿版服装属于“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运用“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组合保护,严厉打击“抄袭”和“山寨”行为,织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网。



冒用央视宣传医疗健康产品

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医疗健康是民生大事,诚实信用是核心价值。本案中,被告未获合法授权,出于攀附故意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商业宣传片中擅自使用“CCTV”“央视网”等知名商标,拍摄“伪央视”访谈节目并在网络平台中投放,意图借助相关公众对中央媒体影响力的认知而对宣传片内容产生信赖,从而获得商业利益。该行为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属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核心价值,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法院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营造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规范诚信经营的浓厚氛围。



一件代发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

抗辩应尽更高合理注意义务案

原告某动力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数个动漫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1688”网站上销售儿童服装,服装上的头饰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暖羊羊、懒羊羊、喜羊羊等美术作品构成近似。经查,被告系使用“一件代发”模式销售案涉服装,其自身并不生产、持有或仓储案涉商品,而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后,被告再从案外人处购买,并直接由案外人通过快递发货给消费者的方式进行销售。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案涉商品均为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对于此类产品,被告更需严格审查;此外,被告采取的交易模式为“一件代发”模式,此种销售模式下,被告更应合理审查商品供应商是否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故对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一件代发”成为新的交易模式,即由网络用户在商家经营的店铺下单订购某商品后,商家从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中订购相同商品,由其他经营者直接将该商品发货至用户,继而完成线上交易。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需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销售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观要件。“一件代发”的销售模式的网店经营者虽然不直接接触商品,但在销售商品之前对商品的审查义务不能免除。在未能披露合理进货来源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一件代发”的网店经营者不能通过主张合理来源抗辩来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


素材:张岚、秦子棋

编辑:吴玥

审核:潘伟 邢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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