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娄底一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缓刑期间变更执行地的问题。那么,缓刑期间变更执行地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该如何申请变更执行地?对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作出详细解答。
娄底网友问:
判了缓刑10个月,近期因家庭原因需要去往外地,请问该如何申请变更执行地?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周波律师答:
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承担相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5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作出决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协调解决。经审核,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
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原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移交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原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后,应在5日内送达回执,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要求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实好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