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网民为了浏览境外网站,
会购买所谓的“翻墙”软件,
一些以开发、售卖“翻墙”软件
牟利的商家由此产生。
事实上,
售卖“翻墙”软件的行为,
触犯我国相关法律,
甚至构成犯罪。
近日,
翁源法院就审结了
这么一宗网络犯罪案件。
2019年左右,
李某某认识了网名为“秦叔”的人,
和他一起做了
一个协助“翻墙”的网站。
三年多的时间里,
该非法网站积累大量客源,
他们赚得盆满钵满。
该网站累计注册了2.5万个用户,
且有7.25万次用户
购买了VPN“翻墙”上网套餐。
经审计,
2020年1月30日
至2022年8月30日
李某某获取违法所得达72万元。
然而,
不法行径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
民警经缜密侦查,
在李某某工作的公司将其抓获,
并在李某某住处查获作案工具一批。
公安机关认为,
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翁源检察院向翁源法院提起公诉,
翁源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
李某某被处以怎样的处罚?
《网络“翻墙”不可为》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韶关民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