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类型。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6.1万件,审结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097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最多,占比近九成。
此次共发布5个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在卢某某等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案中,非法经营数额达1.4亿余元,法院依法从重惩处,对主犯判处2000万元高额罚金,拔除犯罪分子“卷土重来”的经济根基;在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深度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具有警示意义;在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依法厘清了“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打击涉数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9.4万件,其中,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61件。今年前三季度,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数量同比增长61.8%,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496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74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81件,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46件。
01
严惩假冒知名国际大牌化妆品的商标犯罪
——卢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与提供仓库的被告人陈某合作经营,对假冒“ESTEE LAUDER”“LANCOME”“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以正品销售价约50%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1.43亿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价值为207万元,违法所得约3700万元。2021年10月,被告人庄某某、陈某还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商铺对假冒“LANCOME”“DIOR”“KIEHL’S”“LAMER”“ESTEE LAUDE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开设抖音平台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约56万元。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02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某食品公司主张被告人马某某销售金额即其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本案应按照被告人马某某自认的毛利润范围就高确认其侵权获利为25.4万余元,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某食品公司20万元,故马某某仍需赔偿5.4万余元。同时马某某的侵权获利25.4万余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考虑到马某某仅为销售者而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马某某应向某食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额25.4万余元。
典型意义
03
惩治侵犯深度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犯罪
——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卜某某任职某生物科技公司市场总监,并签署保密、竞业协议。任职期间,假借工作需求为由获取客户信息数据约4.3万条;在负责建设公司电子商务系统时,私自从该系统一键导出客户信息数据6777条。2020年3月,卜某某离职时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接触、知悉和掌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信息等机密级信息保密。同年5月,卜某某任职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营销和商务总监,负责管理销售和市场推广,从获取的某生物科技公司信息中筛选出1354条客户信息,编列为《2020细胞分子生物学-全国经销商列表》《北京单位BD名录》,给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用于群发邮件推广产品及服务。经评估,被侵权的399个客户信息秘密估值86万元。某生物科技公司为补救该信息管理漏洞,恢复和完善电子信息系统,共花费137.3万元。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04
打击以技术手段通过“切机”侵犯著作权犯罪
——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技术措施系为实现绑定支付程序而采取,是作品实现其实用功能的主体内容的一部分,并非为了保护作品著作权而设置,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所指的技术措施。苏某某提供给他人的两个切机软件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软件实质性相同,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离职后再次使用账号密码登陆深圳某科技公司服务器,违背了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账号密码授权意愿,属于非法侵入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侵入后下载代码,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遂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使用新型技术手段实施的新类型著作权犯罪。本案厘清了使用“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就涉数据刑事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作出有益示范,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坚定打击涉数据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能力,反映了人民法院对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创新成果的大力保护。
05
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发出“禁止令”
——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租赁场地并雇佣林某洪、马某某、刘某某、林某彪(均已另案处理)制作、运输假冒“云南白药”“植雅”注册商标的牙膏。许某某按照每支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牙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万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6万余元违法所得款。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侵犯中医药传统品牌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在依法从轻判处缓刑的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有助于降低被告人再次犯罪的风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信息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排版|促进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