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设计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与创作者有关。政府设立的网站通常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或电子政务服务;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网站,通常提供科研信息检索、科研成果发布等服务;企业和金融机构设立的网站大多从事商业活动等。但是,这种按主题分类并不能完全代表网站信息服务的性质。创办人性质及类型仅展示网站服务的行业、内容及主要特点,不说明其他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网站从事网络信息行为的角度加以区分。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办法》)根据网站服务行为将网络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信息服务办法》没有采用“公益”的概念,而是采用了“非商业”的概念,即除了商业之外的一切都是非商业的。至于什么是“商业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办法》没有规定。《信息服务办法》 第三条规定:“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免费服务。宣传和信息共享服务活动。
笔者认为,判断业务性质的标准是向用户收取服务对价(费用),即从事有偿信息服务。也就是说,是否向用户收费是判断商业服务和非商业信息服务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经营”和“盈利”是两个概念。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主要是判断一个组织的性质,标准是创始人(股东或成员)是否从经营中获得股息或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分配);人的行为是否是商业行为(或商业行为)。这样,非营利组织就可以充分从事商业活动。例如,一个事业单位设立的网站,如果允许用户付费浏览或下载,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商业行为,但这种商业行为并不改变其组织的非营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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