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责任。
1.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
2.投靠亲友居住的(含驻家的家政服务人员),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
3.用人单位应督促告知外地籍员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用工人员信息
4.在宾馆酒店、旅店、学校、培训机构、医院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寄宿、住宿的,由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送
5.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的社区(村)或派出所报告。
严格落实租赁房屋登记责任
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居住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在3日内报送公安机关,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或派出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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