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晚,湖南发生了一起触目惊心的杀人案,12岁男孩吴某康持刀杀害了亲生母亲陈欣。
湖南12岁男孩弑母 新闻视频
吴某康杀害母亲后,将作案的菜刀扔到屋后的鱼塘中,换下带有血迹的衣服,神情镇定地骗外公”妈妈外出了“。并用母亲手机向老师请假发信息说,“吴某康明天请假行不,他感冒了”。
吴某康接受警方调查
事发后,吴某康谎称”母亲是自杀“,在警察赶到事发现场后的质问下,最终承认杀害母亲的他,在谈及原因时说道”我就是恨她”。
吴某康母亲 陈欣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刻画中,慈母的形象深入人心,母子关系作为初来尘世的第一道天然纽带,蕴含的情感纯粹而深厚。12岁的儿子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给予自己生命的母亲,让人瞠目结舌,由此不少网友表示“魔鬼不分年龄”“立即死刑”。
头条新闻【湖南12岁男孩弑母】下方评论
毫无疑问,12岁男孩的弑母行为令人发指。但引人深思的是,网络上一片【死刑】的呼声是否合理?这样一个“魔鬼”又从何而来?
如果默认每个孩子生来都是天使,那么【魔鬼】就是后天酿造的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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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吴某康外公的陈述,作为母亲的陈欣是”这两年回老家生二儿子,才开始带吴某康“,父亲也常年在外打工,”对孩子的管教比较少“,吴某康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
”由爷爷奶奶带大“的吴某康并不是个例,几乎是7080后的子女群像。2017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家庭中有70%是隔代家庭。如果从历史的眼光来看,这个时代无疑是生气勃勃的繁荣一代,但对于生活在其中的大多数人来说,活生生的现实则是在难以预料的剧变环境中为生存而挣扎奋斗。巨大的生活压力使得年轻父母不得不忙于生计,将孩子托付给有时间也有意愿的祖辈。
城市家庭幼儿隔代教育情况统计表
然而,祖辈的热心并不意味着正确,隔代育儿在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从6070年代的走来的祖辈饱受贫穷和饥饿之苦,有着强烈苦难记忆的他们,自然希望给孙辈温饱安定的生活。另一方面,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大环境下,家庭孩子的数量却越来越少,从以前的三个孩子一个梨变成了现在一个孩子三个梨。
祖辈有着天然的补偿心理,同时掌握着雄厚的补偿资本,对孙辈几乎是有求必应,娇宠溺爱。12岁的吴某康之前偷过爷爷1000多元,但是爷爷并没有批评他,甚至当警察带吴某康回事发现场了解情况时,他爷爷还摸了摸他的脸。正如外公所说,这孩子“被宠坏了”。
左起为陈欣的父母、妹妹,第二排为陈欣弟弟
其次,由于祖辈与父辈时代背景和教育经历的不同,两代人不可避免地存在观点冲突。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矛盾的育儿观念会使得还没有判断力的幼儿失去方向,而趋利避害的本能会使得还没有判断力的孩童倒向更为顺从他的祖辈,加深亲子隔阂。当陈欣纠正12岁的儿子抽烟的坏习惯时,本是一个合理的教导,然而在多年的亲情疏离中,换来的却是儿子的短刀相见,并发表“我就是恨她”的激烈言论。
案发现场
在这场悲剧中,父母的教育缺位有着难以逃脱的罪责。然而,在隔代教育环境下成长的千千万孩子中,12岁弑母者无疑是个特例中的特例。如果将如此异于同龄人的残忍行为归因于一般性的环境成因,似乎没有多大说服力。因此,有网友发表评论,“这是先天的反社会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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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社会型人格】的词条解释,该人格障碍是对社会影响最为严重的类型,且不可治愈,其主要特征为:
高度攻击性
缺乏羞惭感
行为受偶然动机驱使
社会适应不良等
这的确与吴某康的行为高度吻合。在抽烟被训斥挨打后就持刀杀母,事发后还淡定地带着两岁的弟弟在家住了一晚,并谎骗外公和老师,在村民口中的他是“各种叛逆,都怕他“。但是,据北美主流使用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判定的一项重要诊断标准是年龄必须达到15岁,且18岁才可确诊,以免与少年反叛期相混淆。
被誉为精神医学新版圣经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标准暗含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假设,即“在18岁以前,人格是未稳定,且可以改变的”。这项假设是否成立,质询可以追溯到那场古老的拷问,即人之初,究竟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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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现代哲学史大师张岱年曾在《中国哲学大纲》中写道:
孟子言性善,乃谓人之所以为人的特质是仁义理智四端。
荀子言性恶,是说人生而完具的本能行为中并无礼义,道德的行为皆必待训练方能成功。
孟子所谓性,与荀子所谓性,实非一事。
也就是说,孟荀的人性论提出之始,就是不同维度的问题。在人性论的探讨上,其后的宋明理学做出了圆融的解释,将人性分为先天的“天命之性”和后有的“气质之性”,前者是萃然至善的,而后者是恶的本源,是经验所带来的。如果说科学技术限制了古代哲学家的思考,那么这个问题在现代科学的视域下,得到了更彻底的解释。
生物进化论 图
根据心理学的理论,善恶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必然受到评价主体的主观影响,与其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环境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善恶并非是一个永恒的概念,会受到不同历史环境的影响。而如果从客观层面上探讨人性,根据物竞天择的生物学理论,人之初,只有让人类适合在自然中生存下去的中性的本能。
由此可见,12岁男孩弑母,既不应当看成是教育不当引发的一次偶然性事件,也不应当仅仅强调是人类本能中的恶性因子的片面性延续,而是多种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
虽然事件成因如此错综复杂,网络世界里的舆论审判,却非常利落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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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不论是后天教育缺位论者,还是人性本恶论者,大多数网友在对一件凶杀案进行审判时,其寻求的第一依据都是彼时当下的片段式情绪,不仅缺乏适当的理性分析,还彻底放弃了法律的参考系。在12岁男孩弑母新闻的评论区内,大多数是站在道德高地上的舆论审判,极少数人提到相关的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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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这样一则“丧尽天良”的新闻,几乎所有人的应激反应都是铺天盖地而来的难以抑制的愤怒,但是当愤怒的情绪占领了舆论高地后,极具感染力的感性情绪会以几何数列传染开来,导致留给不会虚张声势的理性的滋长空间,变得微乎其微。
进一步说,当面对极少数的理性分子在法律基础上的质疑时,法律是否又能给予他满意的答复?
知名媒体人王志安 微博评论截图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章第二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此案的审理上,弑母者吴某康因其只有12岁,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这样显而易见的与道德认知撕裂的法律审判,让许多人吐槽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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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具有喜剧效果的是,这项条款根本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而是刑法条款。再一次验证了我国国民法律知识缺乏的同时,值得思考的是,刑事责任认定年龄的设置究竟合不合理?
刑事责任认定年龄是“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通常来说,越发达的国家刑事责任认定年龄越小,法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3岁,美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0周岁,部分国家甚至为9周岁。
由于我国刑事责任条款是30年前制定,但这30年来我国国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有了飞跃式的提高,刑事责任认定年龄是否需要下调,的确值得商榷。但是面对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的法律条例,吐槽与破坏,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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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法律作为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理性规则,在追求普遍性的过程中,必然流失了社会个体的特殊性。但是,如果按照每个个体的特殊性来进行审判,抛弃一切秩序,世界将陷入彻底的混乱。
只能说,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是我们出于稳定的需求而做出适当妥协,而现行的条例是目前为止我们取得的最佳平衡点。
电影塑造的反社会型人格经典人物 小丑
法律大厦的一砖一瓦都是人类在长远的历史中宝贵经验的精华积淀,作为整个社会的道德基底,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中一举一动,必需在全方位的调查研究之后,经过千锤百炼的考验,才能慎之又慎地进行修改。其体量之庞大,决定了法律体系难以避免尾大不掉的弊病,但是如果为了追求个案审理而放弃法律的权威,无异于为了一片湖泊而放弃整片海洋。
中国法律体系 图
当舆论聚焦于感性审判与超脱式的吐槽,放弃了理性思考与实际行动之后,网友顺势将自己定义为一个超然的旁观者去指点江山,这很容易也很讨喜。但是社会的进步需要的是敢于踏入现实泥沼中的建设者,法律体系的更新与修复需要的是一点一点地去排查修葺的漫长艰苦的过程。它没有破坏者一斧头捣毁带来的瞬间多巴胺爆发式的爽与兴奋,也没有聚光灯下观众的欢呼,只有一步一步往前爬的笨拙和艰辛。
当面对12岁弑母男孩时,快刀斩乱麻式的死刑论和对现实规则的吐槽的确会带来宣泄的快感,但更需注意的是,这场极具个别属性的弑母惨案,可能只是深层次的育儿矛盾和人性本能所造成的持久冲突的最新一轮的极端体现。
不问因果的鲁莽宣判,不仅是掩耳盗铃式的自欺欺人,还会使得社会病体错过了一次排查的机会。问题的根脉之深,决定了其不可能在一次死刑的宣判中得以一劳永逸地解决。
参考资料
凤凰新闻:《12岁弑母男孩指认现场 村民:他还在笑,杀人后镇定骗外公!》
王青:《隔代背景教育下幼儿问题行为研究》
知乎陈振华律师:《湖南12岁男孩弑母案之刑事责任年龄》
知乎封常水:《人之初,性本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