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深瞳工作室 科技日报
◎ 作者丨科技日报记者 张盖伦 实习记者 代小佩
◎ 编辑丨刘莉
这些机构,以翻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之名,行论文买卖之实。从论文撰写、选刊投稿、审稿改稿到最终发表,提供“一条龙”服务。
论文中介,怎么就能做得风生水起?
“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
2010年初,《长江日报》刊发一则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买卖论文在我国已形成产业,2009年产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
现在在百度上以“发论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写”“代投”。
更有门路的机构,则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内部。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韵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中介会混进学会的一些微信群,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在朋友圈里推广他们的业务。“我之前拉黑了好几个。”
几年前,因为选题需要,科技日报记者曾与某在京论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触。近日,记者再次登上许久不用的账号时,发现辛科仍然“敬业”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请问现在有论文发表的需求吗?
他称自己所在的机构是一家研究院,和海内外科研团队均有合作,出的论文全是“一手货”。机构业务范围广泛,从著作教材、专著专利到课题申报,只要是职称评审和毕业需要的,他们都能“保驾护航”。
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这一套流程,辛科已经做得驾轻就熟。他定期在QQ空间贴出已经被杂志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论文,如有客户需要,交易后更换或者加上买家名字即可。“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论文,要是时间宽松,就拿还在走流程的论文,或者再找人给你写。”
记者表示,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辛科开出“底价”——7万元。他表示,只要交了钱,买家什么都不用管了,等着就行。
“有些心虚啊。”记者跟他闲聊。辛科觉得记者有些“矫情”:“要是大家都像你这么想,生意还做不做?发表论文,关系到评职称和毕业,都是人生大事。”
后来,科技日报记者又在网上联系了其他中介机构。
中介公司为什么能包发包过?
业内人士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些公司中,有的可能真有门路,和期刊编辑部有来往;或者确实熟悉论文发表的套路;但有的,只是虚张声势。
但就算被骗,敢舍下脸面报警打官司的论文买家,也是少数。
前两年,为帮助在某985高校读博士的前女友,刘洋(化名)决定帮她买论文。
他知道,这个市场“水深”。稳妥起见,刘洋找到大学时交好的老师,请他推荐论文代写代投中介。
果然,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刘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几个回合,很快谈妥,交了2万块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后又收到了回执和录用证明,整个过程挺顺利。”
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以金融为主题,每篇不超过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写代投机构还送了一本书的副主编署名。
这一切,花了刘洋10万元。“拿着这些材料,去个三流大学,评副教授都够了吧。”刘洋自己并没有从事科研相关工作,对科研诚信,他表现出的态度是无所谓。“花钱买论文,对一些人来说算是省时省力。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文章写得也特别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无法毕业,或是职称晋升有阻碍,买论文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他也知道,找枪手肯定不道德,但“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
其实,期刊编辑在工作中,也在和代写代投机构“斗智斗勇”。
《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清海曾撰文称,在目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于防范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
他分享了个小故事。2014年4月底,他在处理一批退修稿件时发现,有几篇稿件超期还未修回,考虑到作者费钱费力做研究不易,就打电话和作者沟通。结果,接电话的人自称是作者的先生,反应也很淡漠。刘清海感觉奇怪,搜索后才发现,论文作者单位为天津某中心医院,留下的手机号码号段却在广西桂林。
后来,刘清海找到作者单位座机,辗转联系上了作者。这位作者解释,之所以留下的是桂林的手机号,是因为该论文由南方的同学帮忙投稿。“两人说法是矛盾的。”刘清海判断,此篇论文为代写代投。
他总结了代写代投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较少;采编系统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采编系统中只留手机,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具体到论文本身来说,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能通过,但显示“可能已经提前检测”。刘清海分析,应该是代写代投机构熟悉编辑部运作规律,因此,提前通过特殊途径查重,剔除或修改重复文字后才投的稿。
温州医科大学期刊社《肝胆胰外科杂志》编辑部曾分析了该期刊从2015年1月到2016年7月投稿系统中来自不同单位却使用同一密码的86名作者及其所投的93篇稿件。经编辑部综合审定,其中82篇初步认定为代写代投稿件。他们指出,从目前来看,代写代投现象没有得到改善,且必将长期存在,期刊编辑仍然要长期面对这些混杂在来稿中的代写代投稿件。
专家建议将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入罪
此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七届五次全委会上,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指出,近年来,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伪造论文评审意见、雇“枪手”代写基金申请书等新情况时有发生。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陈宜瑜表示,基金委目前没有对其处理的途径,他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惩处,遏制这类问题继续恶化。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
张莹所在的代写代投机构显示注册地为上海黄浦区。科技日报记者拨通了上海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认为,论文代写代投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应属于文化领域类。“至于具体归谁管,要咨询有关司法部门。”辛科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清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归谁管。
据媒体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但到目前,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对这类中介机构,确实缺乏有效监管,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
印波指出,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均只有概括性地规定由主管单位处理。其实,论文代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买卖代写代投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很少有出于署名权的专属性考虑,认定买卖论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在所买卖的论文涉嫌剽窃时,才有可能由被侵权人追究买卖双方的连带侵权责任。
在印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他直言,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
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不过,在刑事上,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印波指出。
论文买卖、代写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方,二是中介机构,三是论文的代写方。印波认为,三者相较之,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写的中介机构的危害最大,且存在监管空白,对其进行刑事规制也更为紧迫。
印波建议,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另外,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
“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不仅破坏科研秩序,浪费科研资源,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产生大量现实危害。”印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有了对应罪名,能对这类行为构成威慑。但是,真正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还要从写作主体自身学术道德修养、行业的自律与监督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同时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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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代写代投、包发包过,论文中介机构怎么这么“牛”?》